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魏科銓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