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林祺翊
上列聲請人林祺翊因與相對人蔣建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祺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票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林祺翊
上列聲請人林祺翊因與相對人蔣建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祺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