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劉瀚元


相 對 人 李錦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5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28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2年3月22日 4,000,000元 112年6月22日 112年6月22日 CH635252 002 112年5月6日 7,000,000元 112年8月6日 112年8月6日 CH635253 003 112年6月30日 3,450,000元 112年9月30日 112年9月30日 CH635254 004 112年8月19日 7,000,000元 112年11月19日 112年11月19日 CH635255 005 113年1月20日 6,000,000元 113年4月20日 113年4月20日 CH635256 006 112年2月14日 9,000,000元 112年5月14日 112年5月14日 CH635257 007 112年5月24日 8,000,000元 112年8月24日 112年8月24日 CH704102 008 112年9月17日 6,000,000元 112年12月17日 112年12月17日 CH704103 009 112年11月27日 1,300,000元 113年2月27日 113年2月27日 CH704104 010 112年4月13日 6,000,000元 112年7月13日 112年7月13日 CH735257 011 112年4月20日 3,000,000元 112年7月20日 112年7月20日 CH735258 012 112年5月4日 9,000,000元 112年8月4日 112年8月4日 CH735259 013 112年5月30日 3,000,000元 112年8月30日 112年8月30日 CH735260 014 112年8月10日 10,000,000元 112年11月10日 112年11月10日 CH735261 015 112年12月16日 3,000,000元 113年4月2日 113年4月2日 CH735263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