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何坤諭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