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李錦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巧鈴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曾巧鈴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其最新
之戶籍謄本,並請釋明相對人曾巧鈴與鄭驊嚴有何身分關係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票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李錦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巧鈴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曾巧鈴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其最新
之戶籍謄本,並請釋明相對人曾巧鈴與鄭驊嚴有何身分關係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