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林月雲


上列聲請人林月雲因與相對人王墩斌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月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得請求自提示日起
算之利息。故請表明票號CH575335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二、確認請求本票利息之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