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相對人甲○○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票號:彰稽字第000000000號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
日」,倘有錯誤,請具狀更正(因本票載有到期日,利息應
自到期日113年12月20日起算,倘欲聲請自113年8月20日起
算,請提出請求之依據)。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50元(依本年1/1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本票
裁定事件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補繳或以匯票繳納聲請
費,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請求(標的)金額 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75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5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4,5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