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曾柏榮
聲 請 人 林秀霞
上列聲請人曾柏榮等二人因與相對人李慶源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曾柏榮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狀尾債權人林秀霞之簽名或蓋章。
二、敘明各自持有之本票為何(指名票據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票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曾柏榮
聲 請 人 林秀霞
上列聲請人曾柏榮等二人因與相對人李慶源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曾柏榮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狀尾債權人林秀霞之簽名或蓋章。
二、敘明各自持有之本票為何(指名票據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