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依本年1/1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本票
裁定事件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補繳或以匯票繳納聲請
費,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請求(標的)金額 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75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5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4,5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