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請求(標的)金額 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75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5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4,5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票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請求(標的)金額 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75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5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4,5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