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王續聲
上列聲請人王續聲因與相對人林智賢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
續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