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黃淑君
上列聲請人黃淑君因與相對人蕭萇慶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淑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本票原本共3件。
二、臺端稱於民國113年4月31日提示票號WG0000000本票,惟該
日為曆法所無。故請陳明該本票之提示日究為何年月日?
三、提出相對人蕭萇慶(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票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黃淑君
上列聲請人黃淑君因與相對人蕭萇慶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淑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本票原本共3件。
二、臺端稱於民國113年4月31日提示票號WG0000000本票,惟該
日為曆法所無。故請陳明該本票之提示日究為何年月日?
三、提出相對人蕭萇慶(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