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許庭瑋
上列聲請人許庭瑋因與相對人朱庭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
庭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上之簽名,僅得以蓋章代之,系爭本票改寫處僅蓋有
指印,此項改寫不生效力,依塗改前日期為準,且到期日早
於發票日,為倒填到期日之本票,視其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
即付本票。執票人得請求發票人給付自提示日以訖清償日之
利息。故請具狀釋明票號WG0000000本票之提示日究為何年
月日?並確認請求該本票利息之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票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許庭瑋
上列聲請人許庭瑋因與相對人朱庭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
庭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上之簽名,僅得以蓋章代之,系爭本票改寫處僅蓋有
指印,此項改寫不生效力,依塗改前日期為準,且到期日早
於發票日,為倒填到期日之本票,視其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
即付本票。執票人得請求發票人給付自提示日以訖清償日之
利息。故請具狀釋明票號WG0000000本票之提示日究為何年
月日?並確認請求該本票利息之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