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洪秋凉



上列聲請人洪秋凉因與相對人余文言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
秋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人洪秋「涼」姓名是否有誤?依聲請人所提供之
身份證影本,該姓名為洪秋「凉」,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請釋明是否曾對相對人提示本件本票原本2紙(票號:WG0000
000、WG0000000)及提示前開2紙本票之具體年月日;若否,
請釋明係以何方式對相對人提示本票;如提示日與聲請狀載
利息起算日不同,請釋明原因;如有誤載,請併提出更正後
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