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許世豪

上列聲請人許世豪因與相對人宋銘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
世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二、提出相對人宋銘峻(住彰化縣○○鄉○○村○○街0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