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蔡昌憲
上列聲請人蔡昌憲因與相對人陳翊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
昌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票號WG0000000號本票之請求票款金額。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得請求自提示日以
訖清償日之利息。故請表明上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並確認請求利息之「起訖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票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蔡昌憲
上列聲請人蔡昌憲因與相對人陳翊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
昌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票號WG0000000號本票之請求票款金額。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得請求自提示日以
訖清償日之利息。故請表明上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並確認請求利息之「起訖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