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蔡昌憲


上列聲請人蔡昌憲因與相對人上礱建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蔡昌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得由台端單獨聲請系爭本票所載全部金額新臺幣5,17
2,174元之依據,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聲請狀附系爭本票(票號
:WG0000000號)所載受款人為台端與許建國二人,然僅台端一
人聲請全部金額】;若另一受款人許建國亦有提出本件聲請之真
意,請併提出記載正確聲請人及聲請事項之聲請狀,並由聲請人
全體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