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18號
相 對 人 邱聰敏
上列聲請人劉清緞因與相對人邱聰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
清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