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張玄橋



上列聲請人張玄橋因與相對人田祝宇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玄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於民國114年2月10日係以何方式向相對人為系爭本票(票
號:TH0000000)付款之提示,並請提出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