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張文黛
相 對 人 泰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烽杉
相 對 人 黃俊昌
上列聲請人對泰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烽杉及黃俊昌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尚
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限於本票發票人,若對非發票人聲
請本票裁定,不符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不得准許。經查
,系爭本票除相對人黃俊昌簽名外,另有相對人泰美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泰美公司)及黃烽杉之文字記載及印文。惟
查,相對人泰美公司簽發系爭本票時,法定代理人為黃烽杉
,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又系爭
本票關於泰美公司及黃烽杉之文字記載均相鄰,且有關黃烽
杉之印文,亦均蓋用於相對人泰美公司印文之相鄰左側,外
觀上難認有黃烽杉個人發票行為之單獨簽名或蓋章。足見關
於黃烽杉之文字記載及所蓋用之印文,係基於相對人泰美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地位所為之發票行為,形式上尚難認黃烽杉
為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故聲請人對黃烽杉聲請本票裁定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56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3年10月15日 768,750元 未記載 114年4月1日 TH0000000 002 114年3月11日 1,120,000元 未記載 114年4月1日 TH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票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張文黛
相 對 人 泰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烽杉
相 對 人 黃俊昌
上列聲請人對泰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烽杉及黃俊昌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尚
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限於本票發票人,若對非發票人聲
請本票裁定,不符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不得准許。經查
,系爭本票除相對人黃俊昌簽名外,另有相對人泰美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泰美公司)及黃烽杉之文字記載及印文。惟
查,相對人泰美公司簽發系爭本票時,法定代理人為黃烽杉
,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又系爭
本票關於泰美公司及黃烽杉之文字記載均相鄰,且有關黃烽
杉之印文,亦均蓋用於相對人泰美公司印文之相鄰左側,外
觀上難認有黃烽杉個人發票行為之單獨簽名或蓋章。足見關
於黃烽杉之文字記載及所蓋用之印文,係基於相對人泰美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地位所為之發票行為,形式上尚難認黃烽杉
為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故聲請人對黃烽杉聲請本票裁定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56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3年10月15日 768,750元 未記載 114年4月1日 TH0000000 002 114年3月11日 1,120,000元 未記載 114年4月1日 TH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