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承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等四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13年1月5日、到期日為114年1月13日
、票面金額為新臺幣6,259,300元、發票人為承冠汽車貨運有限
公司、林思奇、林宏哲、劉依芳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票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承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等四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13年1月5日、到期日為114年1月13日
、票面金額為新臺幣6,259,300元、發票人為承冠汽車貨運有限
公司、林思奇、林宏哲、劉依芳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