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呂佳燕


上列聲請人呂佳燕因與相對人康瑋毓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呂
佳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