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黃順興
上列聲請人黃順興因與相對人陳朔筠即陳一成等二人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黃順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相對人陳壬雙為相對人陳朔筠即陳一成之法定代理人所憑依
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票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黃順興
上列聲請人黃順興因與相對人陳朔筠即陳一成等二人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黃順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相對人陳壬雙為相對人陳朔筠即陳一成之法定代理人所憑依
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