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蔡沛琳
上列聲請人蔡沛琳因與相對人陳彥瑞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
沛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票號WG0000000、WG0000000本票之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