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吳鴻基即福華畜牧場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請補「福華畜牧場」之登記資料及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