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范景揚


上列聲請人范景揚因與相對人劉永聖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范
景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聲請狀所載與附表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