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陳豐仁
上列聲請人陳豐仁因與相對人施聖恩即施有朋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陳豐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票號:TH0000000),且倘到期日經塗改未經
發票人於塗改處簽名或蓋章,視為未改寫,應以原記載為
到期日,故請確認此張本票之到期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