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張耀文 住

上列聲請人張耀文因與相對人林柏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耀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補債權人張耀文住居所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