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票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阮珮華
上聲請人對相對人阮玲妹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一定之金額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
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
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及第 3項分別
定有明文。換言之,票據上所記載之金額,不得改寫,否則
票據無效。
二、查聲請人提出相對人阮玲妹所簽發、票號為WG0000000號之
本票,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該本票之金額欄所載金額
「陸佰玖拾柒萬柒仟圓整」之文字,經修改為「陸佰玖拾壹
萬柒仟圓整」,顯屬金額之改寫,依上意旨,自屬無效票據
,是以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票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阮珮華
上聲請人對相對人阮玲妹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一定之金額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
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
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及第 3項分別
定有明文。換言之,票據上所記載之金額,不得改寫,否則
票據無效。
二、查聲請人提出相對人阮玲妹所簽發、票號為WG0000000號之
本票,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該本票之金額欄所載金額
「陸佰玖拾柒萬柒仟圓整」之文字,經修改為「陸佰玖拾壹
萬柒仟圓整」,顯屬金額之改寫,依上意旨,自屬無效票據
,是以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