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賴科廷
上列聲請人賴科廷因與相對人沇昌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賴科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沇昌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已解散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
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
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省略)各一份。
三、確認並聲請更正「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
日)。
四、提出相對人游如苹(住彰化縣○村鄉○○村○○街00巷00號)、
游賴秀玉(住彰化縣大村鄉美港村中興街臨27之2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各一份。
五、陳報相對人許崇賓律師(即游炳昆之遺產管理人)之營業所
或住居所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