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承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等四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之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