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吳欣怡
相 對 人 吳俊輝
相 對 人 貝勝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
相對人吳俊輝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為提示證券,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非經提示,執
票人不得行使追索權,縱本票上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之規定,執票人仍有提
示之責。又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票據權利人必須持有票據原本以表彰其為權利人,進而執
該票據原本為現實提示請求付款始足當之。苟以存證信函或
其他通訊設備請求付款,充其量僅具催告付款之性質,與現
實提出票據原本尚屬有間。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附表二之本票關於相對人貝勝塑膠科技有
限公司(下稱貝勝公司)部分,相對人貝勝公司受意思表示應
由法定代理人為之,而其法定代理人吳俊鋒業於民國113年2
月18日出境,迄今尚無入境紀錄,此有內政部入出境資訊連
結作業資料可稽,是聲請人顯無向吳俊鋒現實提示本票原本
請求付款之可能,形式上難認已提示,另核聲請人自陳於11
3年9月6日、11月7日以微信(WeChat)催討為提示之方式,充
其量僅具催告付款之性質,與現實提出票據原本尚屬有間。
是以,聲請人就本件附表二之本票關於對相對人貝勝公司聲
請本票裁定之部分,聲請人既未為付款提示,此部分之聲請
自不應准許。
四、聲請人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65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2年7月6日 400,000元 112年7月6日 112年7月6日 WG0000000 002 112年6月14日 500,000元 112年7月14日 112年7月14日 WG0000000 003 111年9月7日 500,000元 112年9月6日 112年9月6日 WG0000000 004 111年11月8日 1,200,000元 112年11月18日 112年11月18日 WG0000000
本票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5 112年3月10日 1,000,000元 113年3月11日 WG0000000 關於相對人貝勝塑膠科技有限公司之聲請部分駁回。 006 112年3月15日 500,000元 113年3月15日 WG0000000 關於相對人貝勝塑膠科技有限公司之聲請部分駁回。
114年度司票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吳欣怡
相 對 人 吳俊輝
相 對 人 貝勝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
相對人吳俊輝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為提示證券,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非經提示,執
票人不得行使追索權,縱本票上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之規定,執票人仍有提
示之責。又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票據權利人必須持有票據原本以表彰其為權利人,進而執
該票據原本為現實提示請求付款始足當之。苟以存證信函或
其他通訊設備請求付款,充其量僅具催告付款之性質,與現
實提出票據原本尚屬有間。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附表二之本票關於相對人貝勝塑膠科技有
限公司(下稱貝勝公司)部分,相對人貝勝公司受意思表示應
由法定代理人為之,而其法定代理人吳俊鋒業於民國113年2
月18日出境,迄今尚無入境紀錄,此有內政部入出境資訊連
結作業資料可稽,是聲請人顯無向吳俊鋒現實提示本票原本
請求付款之可能,形式上難認已提示,另核聲請人自陳於11
3年9月6日、11月7日以微信(WeChat)催討為提示之方式,充
其量僅具催告付款之性質,與現實提出票據原本尚屬有間。
是以,聲請人就本件附表二之本票關於對相對人貝勝公司聲
請本票裁定之部分,聲請人既未為付款提示,此部分之聲請
自不應准許。
四、聲請人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65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2年7月6日 400,000元 112年7月6日 112年7月6日 WG0000000 002 112年6月14日 500,000元 112年7月14日 112年7月14日 WG0000000 003 111年9月7日 500,000元 112年9月6日 112年9月6日 WG0000000 004 111年11月8日 1,200,000元 112年11月18日 112年11月18日 WG0000000
本票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5 112年3月10日 1,000,000元 113年3月11日 WG0000000 關於相對人貝勝塑膠科技有限公司之聲請部分駁回。 006 112年3月15日 500,000元 113年3月15日 WG0000000 關於相對人貝勝塑膠科技有限公司之聲請部分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