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陳金樹
上列聲請人陳金樹因與相對人黃鐙慶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金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500元匯票(票號:0000000000-0
)一紙(溢繳)。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