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周継隆
上列聲請人周継隆因與相對人羅芯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周
継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請求票號WG0000000、CH327746支票票款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