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
未滿1,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故請補繳聲請費
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
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4年度司票字第7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
未滿1,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故請補繳聲請費
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
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