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7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林育生


相 對 人 黃繼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
二、查本件本票所載形式上已具有無條件支付之內涵且未附任何
條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58號裁定要旨參照),並具
備其他法定應記載事項,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77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09年8月17日 1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未記載 002 109年9月7日 3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未記載 003 110年11月2日 5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未記載 004 111年3月18日 5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未記載 005 111年3月29日 1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未記載 006 111年5月18日 50,000元 111年5月18日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未記載 007 111年9月12日 1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未記載 008 114年1月22日 25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WG0000000 009 114年1月28日 1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WG0000000 010 114年2月3日 25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