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丁翊軒


上列聲請人丁翊軒因與相對人賴苡晟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丁
翊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附表所載票號WG0000000之「發票日:112年10月21日」
是否為誤載?(依所附本票,發票日應為113年1月1日)若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