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品匠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典




上列聲請人品匠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吳培聖間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品匠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
日(即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故請確認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三、提出票號CH587323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