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施榮偉

代 理 人 洪瑄憶律師
林邑丞律師
上列聲請人施榮偉因與相對人黃賢文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施
榮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載之二十件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