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0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王柏翔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何坤鎭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王柏翔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票字第90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王柏翔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何坤鎭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王柏翔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