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9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李建忠


上列聲請人李建忠因與相對人黃仁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
建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載相對人之姓名「黃」仁鴻似與本票發票人「黄」仁
鴻有別,請確認相對人正確姓名;如有誤載,請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