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9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梁宜婷
上列聲請人梁宜婷因與相對人林孝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梁
宜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完整之聲請狀(聲請人、相對人詳細資料及聲請事項
聲請金額、附表及狀尾具狀人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