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114年度司繼字第11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施明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
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分別定有明文。又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
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第1
29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時,其
聲請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聲請人;㈡、被繼承人之姓
名及最後住所;㈢、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㈣、聲請命繼
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意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命施學楯之繼承人提出遺
產清冊,惟並未繳納聲請費用,亦未表明繼承人之姓名及住
居所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通知聲請人應於7日內
補正:「㈠補繳聲請費1500元。㈡提出被繼承人施學楯之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㈢提出對施學
楯有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如債權憑證、支付命令等) ㈣表
明本件應提出遺產清冊之相對人為何人?及其住居所地址」
。然聲請人逾期均未補正,此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與繳
費資料查詢等件附卷可稽。故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
請即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4年度司繼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施明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
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分別定有明文。又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
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第1
29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時,其
聲請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聲請人;㈡、被繼承人之姓
名及最後住所;㈢、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㈣、聲請命繼
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意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命施學楯之繼承人提出遺
產清冊,惟並未繳納聲請費用,亦未表明繼承人之姓名及住
居所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通知聲請人應於7日內
補正:「㈠補繳聲請費1500元。㈡提出被繼承人施學楯之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㈢提出對施學
楯有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如債權憑證、支付命令等) ㈣表
明本件應提出遺產清冊之相對人為何人?及其住居所地址」
。然聲請人逾期均未補正,此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與繳
費資料查詢等件附卷可稽。故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
請即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