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原 告 張偉民
被 告 陳柏仁
陳柏蓉
受 告知人 駱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民事庭114年度訴字第127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他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
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
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張偉民起訴主張對受告知人即被代位人駱素萍有債
權,且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票字第1745號本票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而受告知人駱素萍與被告陳柏仁、陳柏蓉同為陳文環
之繼承人,於陳文環死亡後,迄今仍怠未就陳文環所遺彰化
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鎮顯光路145巷12弄41號房
屋等遺產為分割,且陷於無資力,致其債權無法取償,因而
依民法第242條、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
24條規定,代位行使受告知人駱素萍之權利請求分割遺產。
查原告是否可代位受告知人駱素萍請求分割遺產,以其對受
告知人駱素萍有債權存在為前提,惟受告知人駱素萍業已對
其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經本院民事庭以114年
度訴字第1272號受理中,此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
閱無誤,足見上開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影響本件原告是否具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權能,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免裁
判兩歧,本院認於上開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原 告 張偉民
被 告 陳柏仁
陳柏蓉
受 告知人 駱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民事庭114年度訴字第127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他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
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
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張偉民起訴主張對受告知人即被代位人駱素萍有債
權,且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票字第1745號本票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而受告知人駱素萍與被告陳柏仁、陳柏蓉同為陳文環
之繼承人,於陳文環死亡後,迄今仍怠未就陳文環所遺彰化
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鎮顯光路145巷12弄41號房
屋等遺產為分割,且陷於無資力,致其債權無法取償,因而
依民法第242條、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
24條規定,代位行使受告知人駱素萍之權利請求分割遺產。
查原告是否可代位受告知人駱素萍請求分割遺產,以其對受
告知人駱素萍有債權存在為前提,惟受告知人駱素萍業已對
其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經本院民事庭以114年
度訴字第1272號受理中,此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
閱無誤,足見上開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影響本件原告是否具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權能,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免裁
判兩歧,本院認於上開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