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俞伶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豪禦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
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
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
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
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
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
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
3條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係指債務
人欠缺清償能力,且對於已屆清償期,或已受請求債務之全
部或主要債務,客觀上可預見處於通常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
狀態而言,方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
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債務清理過程中能保
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目的,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雖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
更生事件(下稱另案)裁定駁回聲請,惟另案認定之事實與
實際情況不符,聲請人為工廠作業員,每月薪資29,000元,
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負擔16,000元,債務達880,054元,無法
清償,爰依法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於113年4月1日具狀向本
院聲請前置調解,惟於113年5月15日調解不成立,此經本院
調閱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5號卷宗查閱無訛,足見債
務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已經前置調解程序,則本院
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
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查聲請人雖主張每月收入為29,000元,惟依其於112年、113
年之所得分別為398,292元、394,421元,平均每月收入33,0
42元,應較符合聲請人之經常性收入,故以每月33,042元計
算更生期間之收入。又聲請人稱每月必要生活支出37,900元
,未提出所有支出收據,則按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
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8,618元(消債條例第6
4條之2規定)計算之,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陳○○(103年生
)、陳○○(109年生),名下均無財產,扶養義務人2人,聲
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扶養費共計16,000元,已低於一般生活開
銷之程度(計算式:18,61822),應屬可採,則聲請人每
月已無餘額可供清償債務(計算式:33,042-18,618-16,000
)。再查,聲請人有存款2,144元,名下保單之價值準備金6
2,859元,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西元2014年5月出廠、
廠牌本田、排氣量1798立方公分)經聲請人陳報為15萬元,
與市價相當而可採,無投資有價證券,此外別無其他財產(
本院卷第117、184、187至191頁;另案卷第245、309至319
、355、357頁),經命債權人陳報聲請人之債務總額為939,
623元(本院卷第195、201頁;另案卷第215、365頁),扣
除上開存款等金額後,聲請人之無擔保債務仍有724,620元
(計算式:939,623-2,144-62,859-15萬),惟聲請人每月
並無餘額可以清償,客觀上即可預見係處於通常且繼續不能
清償之狀態,而合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
要件,是聲請人有更生必要,堪予認定。
四、此外,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
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爰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