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蔡宜珊(原名:蔡梅枝)

代 理 人 何湘茹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洪皓軒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王靖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解散已清算完
結)

法定代理人 戴思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
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設此債務本息總
額上限之目的,乃係考量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
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
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
雜,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
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立法理由可資參照)。又消債條
例第42條第1項所定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
額,應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止,消債條例施
行細則第2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人即債務人因積欠
無擔保債務5,516,967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
院聲請消費者債務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爰向本院聲請
更生等語。
三、經查,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債權人陳報之金
額如附表所示,堪認債務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達14,206,894元,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
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尚非可補正之事項
,依法應逕予駁回。
四、至於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
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依該條之
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
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
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然此所謂「聽審請求權
」,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
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
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債條例
第8條、第9條第2項、第43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及第44條
等規定自明。本件既係因不符更生程序債務總額上限之法定
要件而應駁回,尚與實體上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無涉
,且法院就此並無裁量之餘地,自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
見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惟
本裁定並不影響聲請人依法另行聲請清算之權利,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志鑫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新台幣/元) 備註(時間:民國)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193,081元 (本金47,605元,利息145,476元) 計至114年8月25日,見本院卷第133頁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468,418元 (本金99,958元,利息368,460元) 計至114年5月5日,見調解卷第147頁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958,927元 (本金218,874元,利息740,053元) 計至114年5月5日,見調解卷第105頁 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387,183元 (本金97,670元,利息289,513元) 計至114年8月26日,見本院卷第121頁 5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319,674元 (本金68,158元,利息251,516元) 計至114年8月26日,見本院卷第99頁 6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貸款本息1,250,566元 (本金630,218元,利息620,348元) 計至114年8月25日,見本院卷第151頁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1,027,707元 (本金218,379元,利息809,328元) 計至114年8月28日,見本院卷第95頁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828,384元 (本金180,958元,利息647,426元) 計至114年8月25日,見本院卷第193頁 9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2,358,509元 (本金503,546元,利息1,854,963元) 計至114年5月6日,見調解卷第93頁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681,935元 (本金146,377元,利息535,558元) 見調解卷第91頁 信用卡本息447,677元 (本金95,510元,利息352,167元) 貸款本息309,597元 (本金62,162元,利息247,435元)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266,047元 (本金72,022元,利息194,025元) 見調解卷第97頁 1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920,675元 (本金203,520元,利息717,155元) 計至114年5月6日,見調解卷第165頁 信用卡本息665,097元 (本金175,508元,利息489,589元) 13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428,490元 (本金95,340元,利息333,150元) 計至114年9月10日,見本院卷第187頁 信用卡本息413,312元 (本金86,173元,利息327,139元) 14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1,411,835元 (本金302,820元,利息1,109,015元) 計至114年5月6日,見調解卷第143頁 信用卡本息866,780元 (本金256,031元,利息610,749元) 15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已清算完結) 合計 14,206,8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