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冠穎
代 理 人 郭沛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冠穎自民國114年3月28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
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
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等債權人債務總
額2,055,333元,現任職於超鮮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超鮮公
司),每月薪資30,000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顯不足以清償務,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願撙
節支出提出5,000元,用以清償部分債務,爰依法向法院聲
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與國泰世華銀行就債務
問題進行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
書附於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41號卷宗。則聲請人於聲
請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協商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
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30,000元,經審酌其112年1月、2月薪
資均為27,600元,於112年3月至113年12月每月薪資均為28,
800元,有超鮮公司薪資給付紀錄可參(見本院卷第49-51頁
),勘認聲請人於112年3月起每月薪資已有28,800元,是本
件應以每月28,800元計算其薪資。又聲請人主張每月生活必
要費用18,618元,未據聲請人提供任何相關憑證為據,惟按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
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度臺灣省平均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乘以1.2倍即為18,618元,
聲請人主張費用未逾上開數額,應屬可認。循此,聲請人每
月薪資餘額應有10,182元(計算式:28,800元-18,618元=10
,182元)。另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乙節,則有稅務T-Road資
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參(見本院卷第13-17頁)。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
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其債務總額為1,959,098元元
,扣除上開保單解約金,以聲請人現在薪資收入及支出,尚
須16.03年方能清償完畢【計算式:1,959,098元÷10,182元÷
12月≒16.03年),確有難以清償之虞,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
,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有藉助更生
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經濟生活
之必要;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則債務人提出本件更生
之聲請,當屬有據,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7,106元 第45頁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9,595元 8,577元 第53-61頁 180,000元 10,220元 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322元 1,084元 第67-77頁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9,770元 30,431元 第79-83頁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9,550元 34,861元 第85-103頁 25,562元 288元 6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79,732元 司消債調卷第123頁 1,873,637元 85,461元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冠穎
代 理 人 郭沛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冠穎自民國114年3月28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
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
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等債權人債務總
額2,055,333元,現任職於超鮮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超鮮公
司),每月薪資30,000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顯不足以清償務,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願撙
節支出提出5,000元,用以清償部分債務,爰依法向法院聲
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與國泰世華銀行就債務
問題進行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
書附於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41號卷宗。則聲請人於聲
請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協商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
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30,000元,經審酌其112年1月、2月薪
資均為27,600元,於112年3月至113年12月每月薪資均為28,
800元,有超鮮公司薪資給付紀錄可參(見本院卷第49-51頁
),勘認聲請人於112年3月起每月薪資已有28,800元,是本
件應以每月28,800元計算其薪資。又聲請人主張每月生活必
要費用18,618元,未據聲請人提供任何相關憑證為據,惟按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
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度臺灣省平均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乘以1.2倍即為18,618元,
聲請人主張費用未逾上開數額,應屬可認。循此,聲請人每
月薪資餘額應有10,182元(計算式:28,800元-18,618元=10
,182元)。另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乙節,則有稅務T-Road資
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參(見本院卷第13-17頁)。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
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其債務總額為1,959,098元元
,扣除上開保單解約金,以聲請人現在薪資收入及支出,尚
須16.03年方能清償完畢【計算式:1,959,098元÷10,182元÷
12月≒16.03年),確有難以清償之虞,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
,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有藉助更生
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經濟生活
之必要;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則債務人提出本件更生
之聲請,當屬有據,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7,106元 第45頁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9,595元 8,577元 第53-61頁 180,000元 10,220元 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322元 1,084元 第67-77頁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9,770元 30,431元 第79-83頁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9,550元 34,861元 第85-103頁 25,562元 288元 6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79,732元 司消債調卷第123頁 1,873,637元 85,4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