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建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件:
⒈陳報最近六個月内每月支出情形,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
養費用支出」,及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詳
細填寫,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若原陳報支出内容包括
受扶養親屬之支出,請重新陳報對該親屬之扶養費數額。
⒉提出最近6個月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即工作單位出
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法提出上開資料,
請說明原因並提出收入切結書。
⒊請依本院「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
」表單,陳報與所有「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屬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之種類、金額、清償方式、
債權餘額等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縱無非屬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亦應具狀陳報「無」,又若不欲一併請求清理該
債務,亦應註明。
⒋提出「家族系統表」並陳報親屬關係(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人
)及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⒌請以本院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填寫後,據實陳報聲請前二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⒍提出國稅局111年度至112年度(或迄今)核發之綜合所得稅及
(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⒎提出國稅局最近1個月內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⒏提出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1月1日迄今」完整清晰
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並就異常匯款來源,提供匯
款日期及金額,及匯款用途及原因之證明文件。
 如未尋獲存摺正本,則應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
⒐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
⒑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
由保險人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
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且一併
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金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
「無」)。
⒒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
⒓陳報聲請人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含租金補貼、身障補助、
老人年金、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
額為何。
⒔請說明現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聲請
更生之原因。
⒕陳報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及更生方案到院。
⒖提出如債權人人數之消費者債務更生聲請狀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