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展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許展榮自民國114年3月5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
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
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等債權
人債務總額974,177元,現任職於養豬場從事清潔工作,每
月薪資24,000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扶養費用共31,0
00元,顯不足以清償務,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
願撙節支出提出1,000元,用以清償部分債務,爰依法向法
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具
狀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18
號受理在案,惟調解不成立等節,有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
字第418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上開
前置調解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
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24,000元,經核與其提出之113年10月
至12月薪資總額為73,140元(見本院卷第103頁),是其每
月薪資收入應為24,380元(計算式:73,140元÷3月=24,380
元),應屬可認。又其主張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扶養費用共
31,000元乙節,就生活必要費用未據聲請人提供任何相關憑
證為據,惟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
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衛生福利部公告114
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乘以1.2倍
即為18,618元,應以上開費用作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再聲請人主張其需扶養其父許志成,每月扶養費用8,000
元乙節,審酌其父為00年0月00日生,且於110年度至112年
度均無財產所得(見本院卷第107頁、第25-35頁),確有受
聲請人扶養必要,經以上開最低生活費1.2倍即18,618元、
扶養義務人4人即聲請人、許雅瑜、許雅芳、許俐綺計算(
見本院卷第132-140頁),聲請人主張其應負擔扶養費用應
為4,655元(18,618元÷4人=4,6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乙
節,亦屬適當。循此,聲請人每月薪資餘額為1,107元(計
算式:24,380元-18,618元-4,655元=1,107元)。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
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其債務總額為1,118,997元,
以聲請人現在薪資收入及支出,尚須84.24年方能清償完畢
(計算式:1,118,997元÷1,107元÷12月≒84.24年),確有難
以清償之虞,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
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有藉助更生
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經濟生活
之必要;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則債務人提出本件更生
之聲請,當屬有據,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8,260元 第49-52頁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3,981元 105,550元 第53-55頁 3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63,313元 第57-67頁 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45,376元 2,517元 第69-71頁 1,010,930元 108,067元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展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許展榮自民國114年3月5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
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
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等債權
人債務總額974,177元,現任職於養豬場從事清潔工作,每
月薪資24,000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扶養費用共31,0
00元,顯不足以清償務,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
願撙節支出提出1,000元,用以清償部分債務,爰依法向法
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具
狀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18
號受理在案,惟調解不成立等節,有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
字第418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上開
前置調解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
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24,000元,經核與其提出之113年10月
至12月薪資總額為73,140元(見本院卷第103頁),是其每
月薪資收入應為24,380元(計算式:73,140元÷3月=24,380
元),應屬可認。又其主張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扶養費用共
31,000元乙節,就生活必要費用未據聲請人提供任何相關憑
證為據,惟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
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衛生福利部公告114
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乘以1.2倍
即為18,618元,應以上開費用作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再聲請人主張其需扶養其父許志成,每月扶養費用8,000
元乙節,審酌其父為00年0月00日生,且於110年度至112年
度均無財產所得(見本院卷第107頁、第25-35頁),確有受
聲請人扶養必要,經以上開最低生活費1.2倍即18,618元、
扶養義務人4人即聲請人、許雅瑜、許雅芳、許俐綺計算(
見本院卷第132-140頁),聲請人主張其應負擔扶養費用應
為4,655元(18,618元÷4人=4,6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乙
節,亦屬適當。循此,聲請人每月薪資餘額為1,107元(計
算式:24,380元-18,618元-4,655元=1,107元)。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
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其債務總額為1,118,997元,
以聲請人現在薪資收入及支出,尚須84.24年方能清償完畢
(計算式:1,118,997元÷1,107元÷12月≒84.24年),確有難
以清償之虞,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
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有藉助更生
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經濟生活
之必要;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則債務人提出本件更生
之聲請,當屬有據,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8,260元 第49-52頁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3,981元 105,550元 第53-55頁 3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63,313元 第57-67頁 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45,376元 2,517元 第69-71頁 1,010,930元 108,0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