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補字第1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被 告 義芙糖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嘉慧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
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61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10萬7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萬118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9
萬6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06萬6628元 1 利息 133萬3320元 113年10月17日 113年11月27日 (42/365) 4.125% 6328.7元 2 利息 273萬3308元 113年10月13日 113年11月27日 (46/365) 3.75% 1萬2917.69元 3 利息 500萬元 113年10月13日 113年11月27日 (46/365) 2.22% 1萬3989.04元 4 違約金 133萬3320元 113年11月18日 113年11月27日 (10/365) 0.4125% 150.68元 5 違約金 273萬3308元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1月27日 (14/365) 0.375% 393.15元 6 違約金 500萬元 113年11月16日 113年11月27日 (12/365) 0.222% 364.93元 小計 3萬4144.19元 合計 910萬772元
114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被 告 義芙糖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嘉慧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
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61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10萬7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萬118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9
萬6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06萬6628元 1 利息 133萬3320元 113年10月17日 113年11月27日 (42/365) 4.125% 6328.7元 2 利息 273萬3308元 113年10月13日 113年11月27日 (46/365) 3.75% 1萬2917.69元 3 利息 500萬元 113年10月13日 113年11月27日 (46/365) 2.22% 1萬3989.04元 4 違約金 133萬3320元 113年11月18日 113年11月27日 (10/365) 0.4125% 150.68元 5 違約金 273萬3308元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1月27日 (14/365) 0.375% 393.15元 6 違約金 500萬元 113年11月16日 113年11月27日 (12/365) 0.222% 364.93元 小計 3萬4144.19元 合計 910萬772元